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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保险保函代办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

    2024-02-15 11:53:02 1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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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⑴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⑵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⑶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⑷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

    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

    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委托人同意或确认

    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商业信誉,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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