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的评估项目工作中,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重要的一项工作。
有利于后面评估工作中的整体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是指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财产权益,或者特定无形资产组合的财产权益。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和商誉等。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不局限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定义的资产,均可以构成无形资产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范围。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范围应当服从评估对象的选择,终确定权在于委托方。
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业经验建议委托方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评估范围。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应当根据会计政策、
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以及表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识别。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专利资产、
专有技术资产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商标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扩展商标等相关商标组合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
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各类无形资产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进行调查、分析。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可辨认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所属行业特征和资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方式、
表现形式等情况,合理识别和界定无形资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