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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24-06-06 10:42:01 446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太原代理记账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合伙企业法》有特殊规定的,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太原注册公司中,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区别?

    两者的区别是: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公司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太原公司注册任。当然,其他区别还很多,如管理层、监督层等组成不尽相同,但对于小型企业而言,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纳,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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