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一,办理流程:
1.食药局窗口申请办理
2.窗口核查材料齐全后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受理后,走流程到核查部门,5个工作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对通过核查的经营项目进行许可。
3.核查现场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颁证
4.整个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准备:
客户需要准备
1.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股东出资比例、房本复印件、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
2. 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装修时的布局图)
3. 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地理位置)
4.厨房用具详情清单
申请材料总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三,申请经营地址店面要求:
1.餐饮类北京市城区丰台区要求店面面积200平米,其他区不能小于60平米
2. 九米之内不能有居民楼
3.商业用途的房子
4.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5. 准备少两个池或者有间
6.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局长毕井泉
2017年11月17日
八、《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省级药品检验所”修改为“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修改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